2009-1-7 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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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校办产业的管理,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校办产业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我院学科和人才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院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高校校办产业首先是为办学服务的,是产学研相结合的平台。我院校办产业要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作为教学的实习基地和科研生力军,充分发挥产业在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和科学试验中的作用,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
第四条 校办产业包括:
(一)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的全资企业;
(二)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参股、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
第五条 校办产业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担校内教学和科研任务。根据科研任务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科研和其他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运用校内外的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试验和生产;
(三)积极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校办产业要以学院的学科、专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发展多种类型、有自身特点的科技企业,努力办好若干个能体现我院特色的支柱企业,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分成学院直接管理和委托系部管理两种模式。校办产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或委派负责人制。
第七条 产业管理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管理院属校办产业(以下简称产业或企业),其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研究、草拟学院产业的发展规划,制定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代表学院对校办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协调产业公司和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新建、联营、合并、注销产业的院内审批,协助各产业对外的报批和工商注册、注销等;
(四)审查各产业的章程及章程的修改、改革方案、重大投资事项等;
(五)监督管理好产业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组织考察产业处、科级以外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负责人,提出任免、更换产业负责人的意见;提出各产业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意见,并考核其目标责任完成状况;
(七)组织产业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产业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增强产业的竞争能力;
(八)组织产业人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组织产业公司新产品的鉴定、推荐、报批、推广和科学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工作;
(九)提供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十)检查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布置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委托系部管理的校办产业,其职责在校办产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九条 产业管理的原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方针;产业公司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产业不得将企业名称、执照、印章等代表企业法人资格的证物及财务发票、收据、介绍信、电话、房屋等企业经营用品,以租、借、承包等方式交付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产业使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含简称)校名在新闻媒体以任何形式作广告宣传,需事先将宣传内容、媒体类型、传播途径、使用时间等材料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章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院内教学、科研部门的联系,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有关教学任务的产业单位,要把培养学生的质量放在首位,保障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实践观、经济观、安全观的教育。
教学工作量及酬金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产业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包括工程项目中的科研部分),到学院科研部门备案,按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要充分利用学院的教育资源,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把生产、培训、研发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我院产业的实力。
第十六条 产业要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以经理为中心生产经营管理班子,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加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七条 为了明确产业的责、权、利,学院与产业法人签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办产业法人任期目标责任书”,产业法人任期目标责任书按年度签订。目标责任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一)学校综合成本返还。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学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等;
(二)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指导毕业设计、指导学生实习、培养研究生等;
(三)科研工作量。在科研处备案的科技经费到款额;
(四)为社会服务的任务。
第十八条 产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既要讲效益,又要讲成本,明析投入、产出的关系,确保学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确保目标责任任务地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产业管理处要经常深入到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创新产业管理方式,创新产业经营理念,推动我院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各公司原则上要设立正规的财务管理机构,选派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财会人员,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企业法人是公司财务第一责任人,要实行一只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业务强、作风正的财务管理队伍。逐步推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产业财务必须按“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向产业管理处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产业管理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认真执行学院关于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分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成本核算、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出差补助、开支审批范围及权限等财务制度,并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业实行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并存,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干部职工队伍。产业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业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行政上统一归口校办产业管理处管理,人事关系管理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产业聘用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在征得学院人事部门同意后,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并报学院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产业聘用的其他人员,由产业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按下列程序任免(聘用):
(一)由学院控股、参股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由学院全额投资的企业,除学院管理的处、科及干部外,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人),由产业管理处组织公开招聘,提出聘用人选,报学院研究决定;非公开招聘的企业总经理(负责人),由产业管理处组织考察后,提出聘用人选,报学院研究决定;
(三)全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由总经理提名,由产业管理处批准,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被聘用到产业工作的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在产业工作期间,享受院内同等职工的福利待遇(院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产业可参照国家企业工资标准,在保证完成目标责任任务并按规定留足发展基金后,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的效益工资和自聘人员的工资标准,自主发放。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直接挂钩,真正体现多劳多酬、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产业快速发展,保证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产业需要有更多的高级职称人员。产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按学院同类人员标准参加申报、评审和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期满的;
(二)被聘用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企业或员工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 学院事业编制人员与产业终止劳动合同后,由本人联系院内接收单位或由人事部门另行按排其他工作,并按学院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产业单位的考核依据产业法人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产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产业单位会同产业党总支参照学院人事处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非产业编制的产业公司负责人,在完成产业法人任期目标责任的情况下,年终考核,由本人申请,人事处批准,可选择在产业或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产业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为教学、科研做出较大成绩的,可享受产业“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由学院返回产业部分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产业各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经营者要努力维护投资者、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因经验不足,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使企业年度累计亏损额在净资产量10%以下的,查明原因,限期扭亏为盈,在限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予以解聘;亏损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量10%的,予以解聘;
(二)企业负责人因玩忽职守,做出严重错误决定,事后又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企业受损5-10万元的,予以解聘;受损10万元以上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导致企业经济损失,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上除没收不当所得外,还必须从个人财产中全额赔付企业所受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企业负责人严重渎职、营私舞弊、违犯法律法规,致使企业严重受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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